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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地会计实务核算比较

 

注:以下资料为2000年的,可供研究内地准则的发展变化,以及与香港的基本差异。

一、外币核算 
  香港关于外币核算处理的规定较为详细。香港《会计实务准则》第11号规定: 
  a.企业因外币交易而产生的每项资产、负债、收入、成本均按当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编表货币单位,也可按实际的外币记账。 
  b.规定了外汇期货合同及外国子公司报表合并的外币处理方法。 
中国内地在《企业财务通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行业会计制度中对外币业务核算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a.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按当时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记账汇率或按业务发生的当月月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记账汇率进行折算。 
  b.企业各种外币项目(应指货币性项目)的期末余额,须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c.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该资产完工入账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d.以外币收支为主的企业,,可以某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报表时应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中国内地还是外汇管制,外汇不能自由兑换,官方公布外汇牌价与市场真实汇率有一定的差价,不能真实反映外币业务情况。目前仍没有规定外币期货合同和国外子公司报表折合成人民币的处理方法,而只作理论探讨。 
  
二、存货核算 
  1、存货在中国内地的分类有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归类为固定资产外,其余均为库存,但归类为产成品、在产品和原材料。 
  2、在中国内地,存货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出和分批实际法进行实际成本核算;香港则不接受后进先出和分批实际法,其余方法相同。 
  3、中国内地,存货按实际成本入账;香港则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商业企业的进货费用在中国内地计入当期损益,而香港则不用冲销损益。 
  4、香港参照年末行业资料或最近购进存货的进价和成本进行比较,对总成本大于市价的计提存货削价准备,中国内地新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对这一点有规定,其它行业会计制度则没有,说明内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将更易被外国投资者理解。 
  内地与香港存货核算的差异来自于对谨慎原则的理解,内地在应用这一原则时仍有所保留,香港则充分应用了这一原则,使其会计核算能更合理地反映存货的实际价值。 

三、坏账损失的核算 
  1、中国内地主要有两种核算方法: 
  a.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时,确认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注销该笔应收账款。 
  b.备抵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形成坏账准备,当某一应收账款全部或部分被确认为坏账时,应根据其金额冲减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国家规定为3%0-5%0,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为3%。计提方法按应收账款的年末余额的百分比计算。 
  2、香港是对所有已知的债权都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由公司自行确定。坏账计提范围比中国内地广,包括一切债权,如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应收票据等。计提方法有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赊销百分比法。 

四、投资的核算 
  1、短期投资。中国内地要求按实际成本核算;香港要求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核算,年末若成本大于市价则应按交易所当天收市价计算短期投资降值准备。 
  2、长期投资。中国内地要求按原始成本或权益法调整计价,对于债券投资,实际支付的款项与债券面值的差额,作为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对于股票投资和其它投资,按占股权比例,采有成本法或权益法,不考虑永久性减值准备;香港则要求以成本值减去降值准备,企业每隔一定期限要对长期投资按公平价值进行重估。 

五、固定资产的核算 
  1、固定资产的定义 
  中国内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国家根据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标准,例如工业企业的标准按企业的规模分为1000元、1500元、2000元三种。 
  香港没有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对于价值不太大的资产,可一次性计入费用,而不予以资本化。 
  2、折旧方法 
  中国内地: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个别高新技术电子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使用年限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加速折旧法。预计残值在国家规定的10%以内,预计使用年限由国家按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规定不同的使用年限。 
  香港:折旧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只强调折旧额应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内分摊到每一会计期间。折旧年限相对内地较短,残值也较小。 
  3、固定资产清理 
  中国内地,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和清理中的收支余额,批准处理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香港的固定资产损益计入损益表中特殊项目,在税前列支。 
  4、中国内地把森林、矿山作为固定资产,香港则没有;中国内地把土地作为土地使用权列入无形资产,香港把土地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六、无形资产的核算 
  中国内地把无形资产分为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和商誉等;香港认为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土地权利”相似,不作为无形资产,而作固定资产。 
  香港对专利权和商标权通常由专业评估机构确定其价值,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但商标权和版权可以不摊销,在有降值的情况下,需要有降值的准备。 
  中国内地对商誉的核算规定为,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的评估机构确定,,只能在企业合并或接受商誉投资时才能评估计价,具体核算操作不明确;香港在《会计指引》第4号规定了商誉的核算方法;商誉是支付购 买附属公司、联营公司或其它企业股权的代价高于该股权所代表的有形资产净值及可区别的无形资产的总公平值的差额。它应在预计的受益期内摊销,最长不超过20年,也可一次注销。企业合并时产生的商誉,不能记在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账上,只反映在合并报表上,中国内地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七、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 
  中国内地和香港都根据负债的时间分为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香港还根据短期负债金额的确定性分实值、估值(应付维修费、应付赠品支出)和或有负债(为附属公司提供银行担保);中国内地未作此种分类,因此也无这类核算的规定。企业为职工计提的公益金,中国内地把它作为所有者权益,而香港认为公益金代表公司的法定债务,不会给股东增加收益,应作为公司的负债。中国内地专门规定要设立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香港没有这两个项目。 
  中国内地对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长期负债的利息支出、外币折算差额在资产尚未交付或虽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香港会计实务准则规定,借外币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折算差额唯有在折算差额是由于重新折算相关资产时发生的,才允许资本化。借款利息只有在规定的条件下允许资本化。 

八、所有者权益 
  1、 所有者权益的分类 
  中国内地:所有者权益分为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资本公积包括:资(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等。盈余公积是指按国家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分为法定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 
  香港:股东权益分为股本、股票溢价和留存收益三大部分。 
  香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非公司企业可按超过10%的比例提取),累计超过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公司制企业提取,按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公益金专门用于企业职工的福利设施的支出,公司制企业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香港把它作为公司的负债。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等。 
  2、股票溢价 
  中国内地把股票溢价当作资本公积的一部分,用于支付股票发行费用和发放股票股利时转作股本;香港把它当作单独的一个项目,分为普遍股溢价和优先股溢价,用于发放红利、冲减开办费和支付回购股票款。 

九、收益 
  1、 收益分类 
  香港并没有详细列示收入,但需列示集团的营业额,不包括非经营性的收入。损益表应披露营运损益、特殊项目损益和非经常性项目损益。 
  特殊项目包括: 
  a. 存货减值准备 
  b. 集团改组重新整顿业务的损益 
  c. 变卖固定资产损益 
  d. 变卖长期投资损益 
  e. 结束部分业务损益  
      f. 法律诉讼的处理及了结的损益 
  g. 长期投资永久性减值准备 

  非经常性项目包括: 
  a. 大笔资产被没收或盗窃 
  b. 天灾导致大损失 
  c. 收益的确认 
  交款提货销售、预收货款销售、委托销售、分期付款销售、长期建筑工程的价款完工时结算收入、房地产开发的一次性收款收入、旅游服务的组织境内旅游团收入的结算方式,收入的确认、中国内地和香港相同。 
  托收承付销售,中国内地在商品已发出并已办妥银行托收手续时确认;香港则在交运手续办妥后确认,不用等待办妥银行手续。出口销售,中国内地在商品已发出,取得承运单据,并向银行交单结算时确认;香港则在取得承运单据后确认。长期建筑工程,中国内地根据工程进度,在收到价款时分次确认;香港根据工程进度确认,但实现的利润不可以超越已收到的工程价款。房地产开发的分期收款,中国内地按本期收到的价款或按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价款确认;香港实现的利润按建房的进度计算,但不可以超越已收到的分期收款。旅游服务中境外旅游团的收入,中国内地是按地旅游团离境时确认,香港是在旅游团完成行程时确认。 

十、成本和费用 
  中国内地把它分为生产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和其它业务支出等。香港没有这么详细的分类,采取一个总体的概念,但某些费用则被要求单独列示,如折旧、特殊费用项目、审计师酬金、利息费用、外汇汇兑损失、营业租金、与融资租赁和单独购买合同有关的财务费用。 
  由资产价值减少引起的费用的处理,中国内地的会计制度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香港对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价值持续减少、存货的跌价、资产的重估亏蚀等确认为费用。

        来自:《特区财会》2000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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